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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4號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郭永發(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春星、魯金雲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