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號聲 請 人即輔助參加人 劉美伶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世謙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金岳緯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劉美伶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第4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第63條至第67條之規定,於第44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第2項)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3項)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第61條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而「駁回參加之裁定須依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之參加縱使就兩造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苟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之裁定。」且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48號民事判例(依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及與該判例意旨相同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9號裁定、101年度判字第375號判決可資參照。
準此,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聲請輔助參加,就其聲請參加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裁判;而應先將輔助參加書狀送達本案訴訟當事人(即原、被告),再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依同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0條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駁回該輔助參加。行政法院係在受理訴訟當事人之駁回參加之聲請後,始得就第三人於所參加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調查裁判。而於駁回裁定確定前,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僅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緣原告從事航空運輸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被告所屬勞動檢查處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派員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原告未經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同意,即使女性勞工即聲請人劉美伶於108年3月11日午後7時35分起至翌晨6時7分出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告審查屬實,又原告係3年內第7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被告乃以108年5月30日府勞檢字第1080124811號裁處書,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8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請立即改善。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以其就本案訴訟有利害關係,為輔助本案訴訟原告,於109年6月19日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109年6月2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6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裁字第165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更為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涉及聲請人於108年3月11日至12日夜間提供勞務之適法性,如原告敗訴,則將衍生聲請人於上揭時段提供勞務在私法上之適法性爭議,且聲請人未來得否於夜間進行工作,亦涉及聲請人於職場成長機會及獲取較高報酬之可能性,將影響聲請人職場發展前景等利害關係,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四、查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訴訟參加狀送達本件原告及被告後,原告已陳稱其認本件訴訟結果,如原告敗訴,將衍生聲請人於夜間提供勞務在私法上之適法性爭議,對聲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維護聲請人權益,其同意聲請人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等語(本院卷第31頁、第39頁);被告則係陳稱其雖認為聲請人就本件訴訟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認聲請人對於本案爭點之釐清並無助益,但依輔助參加訴訟制度意旨,及本件如行使程序異議權將造成訴訟延滯之訴訟效率角度考量,故被告不行使程序異議權等語(本院卷第39頁、第49至50頁)。基上,本件當事人既均未對於本件聲請人聲請輔助參加乙事向本院聲請駁回之,則本院即不復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於所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