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馬維謙(原名:馬聖賢)被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李榮華(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彭誠鈞
劉光祺張文俊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陳寶餘(司令)訴訟代理人 黃名正
何彥宗洪啓明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