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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馬維謙(原名:馬聖賢)被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李榮華(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彭誠鈞

劉光祺張文俊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陳寶餘(司令)訴訟代理人 黃名正

何彥宗洪啓明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