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109年9月17日辯論終結原 告 洪韵蘋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 表 人 郝培芝(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謝季妃
林建達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區公所代 表 人 游○○(區長)訴訟代理人 楊麗玉
侯素芬徐鳳卿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109考臺訴決字第0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參加民國OOO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類科(下稱「系爭考試」)獲錄取,經分配至輔助參加人接受實務訓練,訓練期間自108年3月29日至同年7月28日止(下稱「系爭訓練期間」),因實務訓練成績經輔助參加人評定為50分不及格,報送被告以108年9月24日公評字第108226024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要旨及聲明:
(一)輔助參加人評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原因,依其人事室108年8月7日便箋所記,共12點原因。其中:
1.第1點至第5點為原告任職里幹事的考評情形。但原告訓練期間因實務訓練計畫的變更,調整至兵役課繼續實務訓練,原告任職里幹事期間的表現,工作性質與兵役課大不同,且因里幹事服務轄區位處山區,區域遼闊又交通不便,原告不會騎機車,僅靠步行往返山區,執行業務確有困難,才致表現不佳,此與原告能否勝任兵役課工作,並無必然關聯,訓練成績評定自宜以兵役課訓練情形作為考核依據,方符合實務訓練的意旨。
2.不及格原因第6點部分,108年6月20日至21日兵役課實務訓練輔導員指示要早到,原告因搭公車塞車,雖未遲到,但比約定時間晚到是有不對,但此為偶發事件,與能否勝任工作,無因果關係。
3.原告初任公職對業務法規所知有限,缺乏歷練,個性內向,故面對洽公民眾難免緊張怯場。但此可經由學習、累積經驗後逐步改善。實務訓練成績評定不及格部分原因,以此等訓練過程暫時現象為依據,並不恰當。
4.不及格原因有些並非事實,例如原告有作筆記習慣,但輔助參加人不察,誤認原告訓練過程沒作筆記。況現行法令未規定訓練期間須作筆記,以此為不及格原因,也欠缺正當性。又如輔助參加人指稱原告在18歲役男有意提早服兵役時,請役男返家等待兵籍調查通知,後經訓練輔導員發現而立即協助處理,才依役男意願為後續安排部分,也與實情不符,以此引伸臆測原告不能勝任工作,自屬不當。
5.不及格原因另如打字速度慢、反應慢,學習效果不佳等,並無客觀具體標準可供評鑑,輔助參加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原告因打字輸入速度慢而需他人幫忙的實例。何況此可經由累積經驗就能改善,因此臆測原告不能勝任工作,未免牽強。
6.輔助參加人低階公務員的一般行政工作,不需高深學識或高階技能,只要具備基本學養、一般常識及適應現代社會處理公務所需的基本技能,並瞭解業務相關法規,加上積極服務心態,再經適當訓練,並實際處理業務後,就能勝任職務所需。原告在訓練初期,表現當然生疏,是訓練過程必然的暫時現象,其改善不需高深學問或高階技能,只要經由學習、實辦業務累積經驗後,生疏現象就可逐步改善並消除。輔助參加人執著於此等暫時現象,作為評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的依據,更對原告兵役課處理的日常工作視而不見,原評定自屬不當。況輔助參加人訴願程序中自稱一般人約練習3次可獨立作業,但輔助參加人例舉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的事證,都是第1次實辦情形,應屬可容許範圍,輔助參加人也未舉相同案件經原告實辦2次後仍不能處理的實例,卻以之作為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的依據,顯屬矛盾不當。更況所謂具體事證引申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多項說詞,均依附在虛擬假設上,更屬不當。
(二)綜上,被告臆測原告不能勝任輔助參加人兵役課工作的理由都不能成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下稱「訓練辦法」)第39條及OOO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下稱「OOO年訓練計畫」)第18點成績考核規定,被告應敘明理由退還輔助參加人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作成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及格的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原告實務訓練期間雖由輔助參加人的民政課調至兵役課,但之前在民政課工作也屬實務訓練期間,依OOO年訓練計畫第4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下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8點規定,原告任職里幹事期間表現也應列入考核。
(二)依訓練辦法第36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下稱「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6點規定,實務訓練成績按其「本質特性」與「服務成績」2項評分。其中本質特性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服務成績包括學習態度及工作績效。輔助參加人評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並非僅以單一事件作為評斷,每項目成績均綜合考量原告在各該面向的各種表現而評定,原告連續遲到、打字速度慢、筆記等事件均為各種表現之一,經綜合原告各種表現,除品德外,均無法達到輔助參加人基本標準,故依訓練辦法及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覈實考評,於法並無違誤。
(三)原告一再將自身不適任情況歸咎於訓練初期表現生疏,認此為訓練過程短暫現象,可經由經驗累積後改善消除,但此為原告自我認知與事實的落差。原告直至實務訓練期滿,僅學會制式報表列印、資料登註步驟及部分證明書核發等簡易工作,輔助參加人對此部分也未視而不見,但實務訓練期間應學會工作並非僅限於此,其他工作項目原告無法吸收或獨立作業,均需輔導員或其他同仁在旁主動協助處理,且原告缺乏與人互動應對及溝通應對能力,無法勝任為民服務工作,也無法主動學習及尋求他人協助,經輔助參加人實務訓練期間盡全力輔導仍難以改善。又原告實務訓練至期滿,不適任狀況不斷反覆發生,難謂已改善進步,更難謂能勝任工作,原告自認其不適任狀況僅是訓練過程的暫時現象,是原告主觀臆測。另原告回答民眾等待兵籍調查通知,也不清楚提前徵兵相關處理程序,更遑論回答至區公所填寫申請書,其於訴訟中將輔導員協助善後的作為視為其自身作為,顯示其認知與事實有落差。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輔助參加人陳述要旨:依據考評標準即OOO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規定,就原告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及工作績效等,依原告實務訓練表現進行評分,且輔助參加人於訓練期間有派多位輔導員成立輔導團協助原告,然原告除品德外,均無法達到輔助參加人之標準等語。
五、前提事實: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系爭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見原處分可閱覽卷第52頁)、系爭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見同卷第61、114頁)、系爭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見同卷第63-67、116-135頁)、原處分(見本院卷第23-25頁)、訴願決定書(見同卷第17-22頁)等存卷可供查證屬實。
六、爭點:被告以原處分核定原告系爭考試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是否適法?
七、本院的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第2項)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2.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的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第3條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第9條本文規定:「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第10條規定:「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第36條第2項規定:「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2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45。其中品德占百分之20,才能占百分之15,生活表現占百分之10。二、服務成績:百分之55。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30,工作績效占百分之25。」第37條第1項規定:「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第39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第3項)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第40條規定:「保訓會依前條第3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第4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七、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經核訓練辦法上開規定是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明確授權下所訂定,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項更具體、細節與技術性規定,並未逾越授權範圍,內容並未直接規制人民自由與權利,也不違背母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律層級的相關規定,與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均相符合,當為執法機關所援用。
3.被告依前揭訓練辦法,訂定OOO年訓練計畫第5點「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第2項規定:「……(二)實務訓練:1.……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1)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2)。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第6點「訓練機關(構)學校」第2項規定:「……(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擬任職務辦理。但擬任職務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務辦理。」第18點「成績考核規定」第3項、第4項及第5項第1款規定:「……(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9)。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同附件9)。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並併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第19點「廢止受訓資格」第1項第7款規定:「(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4.被告為統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以客觀、公正、公平方式為之,訂定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該要點第6點規定:「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45。1.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20。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百分之15。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百分之10。(二)服務成績:百分之55。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百分之30。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25。」
5.經核前開OOO年訓練計畫及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等,均是被告本於職權,為統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業務處理方式,以及屬人性成績考核判斷餘地基準性質的行政規則,其內容不直接規制人民自由與權利,也不違背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律層級的相關規定,也得執法機關所援用。
6.行政法院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成績考評適法性的司法審查,關於各項考評項目的評分決定,是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評斷,基於尊重此等決定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判斷的專屬性,應承認考評機關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當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受訓成績考評的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的情形包括:⑴審查考評所為判斷,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⑵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⑶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的上位規範。⑷考評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⑸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即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⑹判斷是否違反法定的正當程序。⑺作成考評判斷的行政機關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權限。⑻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二)原處分本於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的評定而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並無違誤:
1.原告參加系爭考試錄取,經分配至輔助參加人接受實務訓練,系爭訓練期間期滿經輔助參加人的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初評各為45、48分不及格,輔助參加人將初核結果交付108年8月14日所召開108年第6次考績委員會(下稱「系爭考績委員會」)審議,並通知原告列席系爭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且先以書面摘錄初評不及格的具體事例,於108年8月7日通知原告本人簽收,俾便其出席系爭考績委員會得為相關權益事項主張。輔助參加人系爭考績委員會在聽取原告列席陳述意見而審議後,作成原告實務訓練考核成績50分不及格的決議,並作成會議紀錄,送輔助參加人機關首長評定仍維持實務訓練成績為50分不及格的結果,有原告的系爭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見原處分可閱覽卷第52頁)、送達原告的系爭考績委員會開會通知單(見同卷第169頁)、輔助參加人告知原告初評不及格相關具體事例的便箋(見同卷第171-172頁)、系爭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表(見同卷第173-182頁)等在卷可以佐證。之後,輔助參加人以108年8月20日北市○人字第1086021884號函通知被告,被告於同年9月6日派員前往輔助參加人處調閱相關文件,訪談原告及相關人員後,綜整事證資料及訪談結果,認定輔助參加人考核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無違誤,故依訓練辦法第39條第3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處分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有被告至輔助參加人處訪談紀錄(見同卷第196-204頁)、原告對訪談所提補充說明(見同卷第205-216頁)及原處分等存卷為憑證。經核關於原告參加系爭考試的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的評定組織與程序,均與前揭訓練辦法、OOO年訓練計畫的規定相符,並無不法,先予敘明。
2.原告分配至輔助參加人接受實務訓練,由於原告參加系爭考試是「○○類科」錄取,依照輔助參加人為原告個別擬定的實務訓練計畫:
(1)原來是安排原告到民政課擔任臺北市○○區○○里里幹事的實務訓練。但原告在該里幹事職位上從事實務訓練僅至108年6月3日,就因能力不足以獨立執行里幹事相關業務,經與原告面談得其同意後,自同年月4日起,調整至輔助參加人兵役課繼續實務訓練,此等情節有輔助參加人108年3月29日核定對原告個人的實務訓練計畫(見原處分卷第61頁)、原告○○里里幹事受訓期間,由輔導員、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等,共同在108年3月29日至4月28日(下稱「第1個月」)、4月29日至5月28日(下稱「第2個月」)、5月29日至6月3日(下稱「末6日」)等期間所評核的輔導紀錄表,與此段期間輔導總結評論(見同卷第63-67頁)、108年3月29日、4月1、2、3、8、9、11、12、15、16、17、18、19、22、23、2
4、26、29、30日、5月1、2日、6月3日等各日輔導紀錄(下稱「第1段期間擇日輔導紀錄」,見同卷第68-76頁)、輔助參加人108年6月3日員工面談紀錄表(見同卷第108-110頁)、原告實務訓練調整便箋(見同卷第107頁)等存卷可參。且查:
A.原告在里幹事實務訓練期間表現,並經輔助參加人綜整摘錄出考評不及格的具體事例包括:a.原告與輔導員相約下里,因故無法按時抵達卻無連繫,讓輔導員空等及擔憂。b.拜訪民眾時,無法當面清楚表達來意,與民眾靜默相對,缺乏一般性應對能力。c.經輔導員告知里幹事須主動多了解里內環境,但原告在此段受訓期間,除里長辦公室、大我新舍、訪視及送兵單外,鮮少至里內其他地方了解環境。d.108年4月間定期巡查保護文資產,因地點之白崇禧將軍墓位在崇德街在山上,輔導員曾建議辦理方式,但原告未處理或嘗試其他方式完成業務,後改由輔導員接手處理。e.輔導期間,曾要求原告練習自行規劃下里辦理事項,由其他里幹事陪同下里,但原告對此卻無規劃等情,有卷內輔助參加人告知原告初評不及格相關具體事例的便箋可證(見原處分卷第171頁),且此等具體事例描述原告的工作狀況,與原告在此段里幹事受訓期間第1個月、第2個月及末6日的輔導紀錄表、第1段期間擇日輔導紀錄所載實務訓練原告表現詳情也均相符,原告對此等事實也不爭執。
B.原告在此段里幹事受訓期間第1個月、第2個月及末6日的輔導紀錄表,將系爭考試實務訓練應考核的「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等各項目分為A、B、C、D等4個考評等級,其中A屬「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B屬「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C屬「表現僅部分達基本要求,經輔導後有所改進」,D屬「表現大多未達基本要求,經輔導仍未改進」的考評等級(OOO年訓練計畫第5點第2項附件二說明第3項參照),而原告在這3份輔導紀錄表中(見同卷第63-65頁),原告於第1個月各項目只在「品德」及「生活表現」上,取得B等級考評,其他在「才能」及「學習態度」項目上,只取得C等級,在「工作績效」項目上更只取得D等級;之後第2個月及末6日輔導紀錄表上的各項目,只有「品德」部分取得B等級,其他如「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都只取得C等級,在「工作績效」上,則仍維持D等級,顯示其在此階段實務訓練各項表現均不理想,是否適任公務員,已顯有疑慮。
C.至於原告雖主張實務訓練成績評定應以108年6月4日以後改至兵役課部分考評為據,里幹事受訓期間是因其靠步行在山區執行業務困難,才導致表現不佳等語。然而,原告參加系爭考試科目類別就是○○類科,其於108年3月29日至6月3日在輔助參加人民政課安排下從事里幹事2個多月期間的實務訓練,既含在總計4個月的實務訓練內,之後改至兵役課實務訓練,也只是調整受訓內容繼續完成整段實務訓練,並非重啟應歷時4個月的實務訓練,故在民政課從事前述里幹事的實務訓練表現,本應納入成績考核的範圍。且原告前述諸多令人無法信賴能勝任工作的具體表現,並未都與里轄區內走動有關,何況縱有部分工作需仰賴其在轄區內移動聯繫,但擔任公務員執行職務本應忠心努力,勤勉而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等規定參照),而交通工具便利性是隨科技與經濟的發展而普及,以往社會大眾普遍缺乏機動車輛交通支援下,里民服務工作仍得有效遂行,原告豈能將工作表現成效不佳原因,推諉於原告個人缺乏機動車輛的交通輔助。原告此部分主張,反而映襯其學習與工作執行的態度甚為消極,不符稱職公務員的要求。
D.綜合來說,原告在民政課受派至臺北市○○區○○里從事里幹事的實務訓練過程,除品德外,其他本質特性項下的才能、生活表現,服務成績項下的學習態度、工作績效等表現,均令人質疑其是否適任公務員,符合原處分綜合整段實務訓練包括此期間對其考評為不及格的評價,並有相關具體事例可資為證,此等屬人性的考評判斷,既未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也無任何法律適用涵攝上的明顯錯誤,或違背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或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或違反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情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2)原告自108年6月4日起,改至輔助參加人兵役課繼續實務訓練之後,直至訓練期滿,其實務訓練考核成績經輔助參加人的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初評各為45、48分不及格,後經系爭考績委員會聽取原告列席陳述意見後,審議作成原告實務訓練考核成績50分不及格的決議,輔助參加人機關首長評定仍維持實務訓練成績為50分不及格的結果,已經本院查明如前。且查:
A.原告在兵役課實務訓練期間表現,也經輔助參加人綜整摘錄出考評不及格的具體事例包括:a.與輔導員相約學習櫃檯服務前置通報作業,因故遲到卻無歉意及說明。b.不擅表達,與他人互動溝通及臨場應變之能力不足,雖經多次練習與指導,但仍無法面對民眾與勝任為民服務之職務。c.無法處理臨櫃服務及電話接聽,僅能轉知其他同仁處理解決。對於民眾申請的各項服務,十分緊張,無法以從容的態度面對,需同仁在旁協助作業方能完成。d.對於櫃台叫號、電話鈴聲及同事詢問,多次無回應或是反應慢,經不斷提醒後,改善情況仍有限。e.學習時,對於輔導員的教導無反饋,無法判斷是否已了解或需再次說明,需輔導員不斷詢問提醒應予回應;此外,未能記住學習內容,亦沒有作筆記習慣,需輔導員不斷提醒記不住應作筆記。f.學習慢,一項業務需要提供多次練習,經練習後,數次完全忘記學習過多次的共通性業務,或是一再反覆操作的業務仍錯誤不斷,導致能教的東西有限。g.執行作業時,不必要確認的部分,反覆查看時間過長,打字速度慢,操作時間過長,效率低。兩件以上業務需同時處理時,缺乏判斷力,僅能專注一件事情等,有卷內輔助參加人告知原告初評不及格相關具體事例的便箋可證(見原處分卷第171-172頁)。就此訓練表現不佳情事,原告雖均予否認,但查:
a.原告在輔助參加人兵役課受訓期間由兩位輔導員在108年6月4至14日、同年月15至28日、同年月29日至同年7月11日或14日、同年月12日或15日至28日等期間,所分別初評填載,送請兵役課主管、人事主管及輔助參加人正副首長核定的輔導紀錄表內(下合稱「兵役課受訓期間8份輔導紀錄表」,見同卷第116-135頁),所記載的輔導情形,已將原告改任至兵役課受訓期間的各項不適任表現詳細載明(見附件一、二所示),確有包含輔助參加人所摘錄上述具體事例,且該等輔導紀錄表均經原告簽名肯認其真正性。
b.輔助參加人為協助原告瞭解自己訓練缺失並促其儘速改進、學習,展現訓練學習成果,還特地於108年6月14、28日、同年7月12日召集原告、輔導員、單位主管之兵役課長、人事主任等,由區長或副區長主持面談輔導會議,除由原告自述工作心得外,更請輔導員、課長當面提點原告各段期間工作上有待學習改進事項,原告對各項指點,或表示知道,或重述有待學習改進技能而表同意,或陳明自己表現不佳的個人原因,均無否認之意,對於人事主任各次會議結尾屢屢向原告說明應儘速展現學習成果,否則訓練不及格可能遭淘汰結果,原告也為肯定回應並表知情,有上述各次面談輔導會議經原告簽名肯認真實性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存卷可佐(見同卷第137-161頁)。而輔導參加人在原告系爭訓練期間即將屆滿前,於108年7月24日召開的面談輔導會議中,輔導員、課長仍表示原告持續有:忽略櫃臺服務、較晚到勤、忘記轉告同仁上級機關來電、不能如其他同仁般同時兼顧櫃臺民眾辦公需求及公文發文業務、出現不知所措慌張狀況、公文處理系統操作嚴重緩慢、接聽民眾電話回應停頓緩慢、役男報表系統異動維護操作錯誤、不知事務處理流程因應輕重緩急的適當抉擇等種種不適任情形,原告也僅說明自己持續表現不佳的個人原因,或肯定對其訓練表現的評點,有原告簽名肯認其真實性的當次面談輔導會議紀錄在卷為憑(見同卷第163-166頁)。
c.依據前述8份輔導紀錄表與面談輔導會議紀錄顯示,是因原告在輔導員指示各項工作要點供原告學習,原告屢屢無法展現學習成果,或面對民眾洽公緊張不如如何反應,輔導員才建議其將輔導指示作成筆記為宜,原告即使答稱有作筆記,仍尋無相關記載內容,而需經輔導員一再提醒(見原處分卷第12
5、127、129頁);又原告確實有在公文處理上,打字輸入電腦資料緩慢並發生錯誤,造成民眾久候不滿甚至向機關即輔助參加人提出申訴的情形(見同卷第119、121、129、155、164頁)。
d.承上,輔助參加人所摘錄原告不適任公務員而考評不及格的具體事例,經查都屬事實,且已就附件一、二所載各項學習缺失予以歸納、節錄而予省略。
原告主張輔助參加人所指原告實務訓練缺失非屬事實一節,與真實情形不符,並不可採。
B.原告在輔助參加人兵役課受訓期間8份輔導紀錄表上,「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等各考核項目考評等級,僅「品德」一項持續有達B等級;其餘各項,在共計8份輔導紀錄表的考評中,僅「生活表現」、「工作績效」、「學習態度」等,曾各獲得3次、2次、1次C等級考評,其餘這3項考核項目各次都只獲得D等級考評。
換言之,「生活表現」、「工作績效」、「學習態度」等項目各獲得5次、6次、7次的D等級不及格考評。而「才能」項目,兩位輔導員連4期共給出8次D等級的考評。此等考評結果,更充分顯現原告後續至輔助參加人兵役課至系爭訓練期間期滿前,其表現都未達適任公務員的程度,至為明確。
(3)綜上事證,在在顯現原告在實務訓練的成績評核上,除「品德」項目表現達到要求水準外,其他不論「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等各方面,直至系爭訓練期間期滿前,都呈現輔助參加人所例舉各項不適任的具體事例情形,以原告參與系爭考試所欲擇取適任的○○類科的公務員而言,其職務內容多須在第一線主動洽詢或在機關內即時回應洽公民眾的各項服務需求,但原告卻在受訓期滿時,都還處於容易緊張,不擅溝通表達,欠缺臨場應變反應能力,僅知尋求其他同仁協助,且學習進度緩慢,公文處理緩慢,錯誤不斷,甚且出現在辦公時間打瞌睡、對民眾臨櫃臺洽公不予回應的現象(見原處分卷第128頁),顯然不具備適任系爭考試公務員的能力,輔助參加人據以考評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此等屬人性考評判斷,並未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也無任何法律適用涵攝上的明顯錯誤,或違背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或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或違反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情形,本院也應予以尊重。原告主張輔助參加人所舉具體事例均非事實,且能日後累積經驗改進,與其能否勝任工作無關等語,均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不可採,其參加系爭考試實務訓練的成績考核結果,不論所經歷的組織程序,或成績考核在實體上的評價判斷,均無違誤,被告依據輔助參加人經合法程序所評核的實務訓練成績,以原處分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依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廢止其受訓資格,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被告應作成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及格的行政處分,附帶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必要,併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梁 哲 瑋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附件一輔導員汪承偉所填載兵役課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內所載「輔導員特殊輔導情形紀錄」部分:
一、紀錄期間108年6月4日至108年6月14日(原處分卷第116頁)
(1)藉由工作間閒談,察覺不善與人互動和溝通,易有過於專注而忽略外界的情形發生,且不會主動積極接觸新事物,需要下達明確指令,才能完成交代事項
(2)6月4日請洪員協助製作役男抽籤籤票,發現一般經驗性的作業知能稍有欠缺。籤票上印有明顯壓線,方便人員作業時可簡易順向撕開,但個案沿著壓線撕開時違反經驗法則,逆向撕開籤票,造成作業困難,籤票破損,輔導員察覺後立即指導教育,方能使用正確的方式作業。
(3)6月11日請洪員協助歸檔已完成抽籤39名役男資料,輔導員明確說明歸檔要領並示範後,口頭詢問是否掌握,得到肯定的回應,於後續檢查時發現正確無誤。
二、紀錄期間108年6月15日至108年6月28日(原處分卷第118-119頁)【6/17】請洪員實務練習櫃臺服務民眾,告知一般禮貌性問候方式,如:
「您好!請問要辦理什麼樣的業務?這邊請坐。」在民眾尚未抵達服務櫃臺時,可以說出問候語,但出現民眾臨櫃已告知要辦理內容後,仍說出詢問民眾辦理什麼樣的業務等問候語,讓民眾感覺剛剛已表示的內容是否沒辦法確實接收。輔導員告知櫃臺服務民眾包羅萬象,僅能因地制宜,視當下情況立刻判斷該如何反應,非完全套用公式用語。
【6/20】教導洪員接電話及櫃臺應注意事項,演示多次電話禮儀及應對後,直接實務訓練接聽電話,察覺在接起電話說出問候語時,會因緊張而有口吃的情形,提醒可放慢說話節奏,平穩說出即可,另接收民眾電話訊息時,出現靜默無任何回應,經推測是很專心在聽民眾說話產生。告知這樣會讓電話另一端的民眾無法得知提問是否被接收,容易造成誤會,並叮嚀可以適時的給予回應,讓民眾感受到被聆聽的重要性。在櫃臺方面已較上週小幅改善,有時會叫號,有時卻仍專注於自己的事情未能注意,但說話時仍會有口齒不清及口吃的情形,提醒放慢步調,不要緊張,正確且清楚的說出即可,面對業務上面仍然無法熟悉處理,需要提醒和加強!【6/24】雖然上週已長時間面對櫃臺,但仍然無法迅速進入狀況,對於櫃臺叫號表現無感或是察覺遲緩,需要旁人提醒才有動作,且面對民眾僅能簡單接待,無法解決問題,在櫃臺處理民眾需求操作系統時,因登打查詢緩慢,常使民眾久候多時,最後仍有錯誤造成怨言,需要旁人協助叮嚀做正確輸入,同仁雖有婉轉告知民眾請其見諒,但仍有部分民眾並不能接受而產生衝突。
【6/26】請所內同仁協助模擬民眾諮詢役男出境問題,雖已事前指導如何處理,但無法清楚表達使民眾知悉,後對民眾進行電腦操作示範如何申請時,未能主動拉椅子請民眾稍坐,產生兩人都站在桌子前使用電腦的情況,最後也因不諳操作造成失敗收尾,輔導員需全時段在一旁協助處理,造成人力上無謂的消耗。
【6/27】在公文處理上面,登打輸入和資料整理上花費許久時間,容易產生公文時效性的問題,又因為需要注意多項內容選取,目前尚無法獨自作業。
三、紀錄期間108年6月29日至108年7月14日(原處分卷第120-121頁)【7/1】
1、對於月初應完成的報表尚不熟悉仍有缺漏,經兵役局通知未收到報表,當下未能釐清狀況,輔導員處理後亦無主動詢問後續處理情形。
2、辦理臨櫃業務時,仍有輸入緩慢,重複查驗資料的情況,耗費多時。
3、對於非常態性業務及綜合性詢問顯現出無法應對的情況,陷入思考混亂的窘境。
【7/3】不時需要旁人提醒叮嚀需要做的事情,交代櫃臺若叫號要記得隨時上前服務,卻仍專心於目前手邊事項,而忽略的櫃臺民眾。
【7/5】
1、接聽電話時,呈現無回應狀態,易造成對方誤解,輔導員在旁無法得到任何訊息,無法給予立即性的協助,此外,轉接電話時,未告訴對方請稍等及相關轉接訊息,亦未告訴輔導員該通電話諮詢的問題,輔導員需請對方再說一次內容,電話禮貌及應對仍待加強。
2、經輔導員檢查承辦公文時發現,系統登載公文訊息,字號和文號有明顯錯誤,漏新增記事,明顯對於業務上有混亂的情形。
【7/11】服務櫃臺仍須經提醒才會上前,對於業務內容無法清楚表達給民眾知悉。
四、紀錄期間108年7月15日至108年7月28日(原處分卷第122-123頁)【7/19】
1.雖能主動代接電話並記錄重點,但在與對方溝通對話上依然無法流暢且無法解決對方問題。
2.早上現在多於開工後到勤,未能參與櫃臺前置作業及開工式,出勤時間不穩定。
【7/22】
1.服務櫃臺仍須經提醒才會上前,對於業務內容無法清楚表達給民眾知悉。
2.雖仍不擅面對民眾,但能完成替代備役證明補發作業。【7/23】
1.代接電話後,對方要找家妤,回覆來電者未在座位上,但經輔導員提醒,家妤正在座位繕打資料,後又回覆正在忙,轉接時因操作錯誤,導致電話斷線轉接失敗,經輔導員詢問了解是兵役局來電,由輔導員請家妤回電。
2.多次櫃臺叫號仍未有反應主動至櫃臺服務,依然專心於自己手邊的事務上,無法兼顧業務和櫃臺服務。
附件二輔導員侯素芬所填載兵役課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內所載「輔導員特殊輔導情形紀錄」部分:
一、紀錄期間108年6月4日至108年6月14日(原處分卷第124-125頁)
1.6/4教導役政系統執行役男異動移資,經示範後,實際操作期間停頓時,數次詢問韵蘋均未獲回應,經等待後仍未能完成操作,待輔導員給予3個選項(往下捲動、下一頁、端末列印)選擇詢問仍無回答,數秒後直接按下列印。
2.6/4教導時發現韵蘋沒有抄寫筆記的習慣,但能記住的部分有限,經提醒建議應寫筆記才動筆,之後的學習也數次發生相同狀況。
3.6/6執行系統413.469.6J00報表,日期填寫錯誤(填寫前有先詢問韵蘋要填寫哪一天?韵蘋未回覆直接填上錯誤日期)
4.6/6學習時(例如公文系統)對於教學者仍然沒有適當的回應,之後數次提醒有問題應詢問。
5.6/10複習役男異動移資案,因民眾臨櫃洽公,輔導員告知先依6/4教導方式處理,但注意先不要存檔執行。同時請同仁幫忙留意,同仁發現韵蘋在查詢通報表中的另一名役男資料,經詢問後回答是輔導員請她處理的(但輔導員並未下達此指令),同仁告知報表中另名役男是其他同仁的業務,只要就所屬轄里的役男到7樓取號即可,隨後韵蘋於櫃臺附近來回徘徊,同仁再度詢問有什麼問題?韵蘋才開口問那另外一個役男需取號碼嗎?
6.6/12學習櫃臺領取體位判定通知書及免役證書的作法及告知民眾注意事項。6/13下午約3點半練習模擬役男領取體位判定通知書及免役證書的情形。6/13下午約4點實境演練,役男臨櫃領取體位判定通知書及免役證書,未開口詢問役男欲洽辦事項、未請役男就坐、忘了查詢免役證書字號的戶役政系統方法、遞文件請役男簽名,當役男不知所措時,未主動拿筆給役男應對,經輔導提醒才遞筆給役男,辦理完畢後忘了需告知役男注意事項,經輔導提醒是否有需提醒事項?但韵蘋肯定回覆無。
二、紀錄期間108年6月15日至108年6月28日(原處分卷第126-129頁)【6/18】
1.教導執行每日戶役政通報表,告知8:30正式開工前須完成,約定6/20上午8:10前到所執行。
2.告知本週起無學習處理其他業務時,應練習櫃臺為民服務。櫃臺叫號後,叫韵蘋名字,直到第3次後才聽到(其他同仁都已聽到),告知日後值櫃臺時需特別留意。
3.輔導員請韵蘋到櫃臺以便及時提供服務,韵蘋只是坐著盯著螢幕,待輔導員告知可以拿相關業務資料到櫃臺看,才回座位拿法規閱讀。輔導員詢問:「後管承辦人今天休,是否有請你幫忙處理的事?」韵蘋:「沒有特別交代。」輔導員:「例行的後備軍人遷入更改日期你已經學過,要不要先處理?兵役課的工作,每個人都有自己應處理的業務,日後須自動自發處理,不待他人一一提醒。」在輔導員提醒下才執行該項例行作業。
4.民眾抵達櫃臺時韵蘋未及時主動招呼詢問洽辦事項,待民眾告知欲洽辦業務同時,才小聲說出「你好」。民眾離開後再次提醒,需在民眾開口前先開口打招呼並詢問要辦理的事情,聲音也要再大聲一點,民眾才聽得到。
5.上午民眾領取體檢通知單,輔導員示範說明及注意事項。下午詢問是否做筆記,未做回應,翻開筆記本後停住未回答。告知兵單種類很多,須注意事項皆不同,建議可以做筆記避免日後混淆。
【6/19】
6.複習役男遷出異動移資遷入地區公所回文後處理作業(6/10學習過),只記得處理公文,忘記須登註戶役政系統除管役政異動記事作業。期間不知如何處理時,停住未發問。輔導員詢問:「是否有做筆記?」韵蘋:「有。」韵蘋翻找筆記本,卻找不到除管役政異動記事的筆記。告知相關聯的筆記最好自己消化整理過後謄寫在一起,後續才方便查看。公文處理疏漏(併號忘打BPAA、忘記寫公文簿),輔導員提醒其改進。
7.練習公文,請其照打,有自行更改內容及漏打的情形。經詢問,韵蘋誤以為是要以信義區公所名義發文故自行更改,惟未事先詢問確認,輔導員提醒日後有任何疑惑均應先詢問後再執行。公文忘記決行層級及限制開放等必要項目,輔導員提醒其改進。
8.上午在同仁指導下補發免役證書,下午進行模擬。明確告知欲辦理免役證書補發,卻誤以為是領取免役證書,查無該役男紙本免役證書資料後,一度進入戶役政系統補發作業畫面又隨即離開,卻再度找查領紙本免役證書資料,然後再次進入戶役政系統補發作業畫面,雖正確輸入役男身分證字號,卻在仍有2欄位空白(申請日期及電話號碼)狀況下直接執行列印,經告知欄位需全數登打完成方可列印,韵蘋補上申請日期,卻在申請名冊尋找役男電話未果(上午練習中曾出現同樣狀況,同仁已告知須詢問役男),在未詢問輔導員電話號碼的狀況下,直接於電話號碼欄位輸入09,之後畫面出現幾組曾打過的號碼(電腦自行記憶),逕自選擇最上面的一組電話號碼,輔導員詢問為何認為這是我的電話號碼後,即刪掉該號碼,停頓許久後,才開口詢問電話號碼。輔導員詢問是否做筆記?韵蘋靜默,輔導員再次建議,趁記憶較深刻,亦有戶役政畫面,逐一紀錄所有步驟,才開始作筆記。
【6/20】約定8:10執行每日戶役政通報,韵蘋8:23方才抵達。抵達後亦未主動找輔導員,需輔導員開口詢問。告知6/20未依約準時到達,6/21務必於8:10到所執行。
【6/21】
1.約定8:10執行每日戶役政通報,韵蘋8:28抵達公所。抵達後開啟櫃臺電腦,8:30開工後櫃臺陸續來2位民眾,由同仁接洽,韵蘋站在旁邊看。自始至終皆未主動開口詢問約定列印戶役政通報事宜,仍須由輔導員詢問,並再次告知8:30開工後即可能有民眾來,故需於開工前完成戶役政通報作業,且遲到應主動找約定的人詢問,再次強調準時的必要性!再約定6/24-6/28每天請於8:10到所練習每日戶役政通報。當日執行時仍須花點時間才找到正確的作業代號。
2.照稿練習公文,輔導員要求一模一樣的內容,仍忘記登打決行層級、應用限制,輔導員再次提醒其改進。
3.受理補發替代役備役退役證明書,仍未登打完全部欄位(退役原因)即存檔,以致無法列印(本項作業6/20曾模擬過、且6/19補發免役證書時告知須登打完全部欄位始可存擋)。忘記請民眾填寫申請名冊,經輔導員提醒才請民眾填寫。
4.為確認韵蘋是否已了解役男役期(6/12輔導員說明後,提供役期表背誦):列出8位役男身分證字號,請韵蘋於戶役政系統查詢年次、軍種後填入役期,其中4位役男役期錯誤,輔導員再次說明後,告知加強擇日會再練習。
【6/24】
1.8點前抵達,8:07就緒回到位置,期間2度於櫃臺及座位間走動,8:15才開口詢問輔導員執行每日通報,仍需花點時間才找到執行畫面。另因6/21曾提醒文件雙面列印,但即使單面文件亦選取雙面列印,未能依實際狀況做調整作業。
2.執行過數次413.469.6J00通報表,忘記6J00是否需勾選"列印未處理之戶所轉送監所入出監通報"選項及份數。另,忘記交換日期為翌日,誤送出交換,所幸傍晚查詢,仍在所內。
3.練習公文:記得決行層級、應用限制,但卻忘記加附加檔案(6/21練習過)【6/25】
1.8:10抵達,惟和6/24日相同,於櫃臺及座位間走動,8:21分才開口詢問輔導員執行每日通報,仍未能於第一次就找到執行畫面。
2.坐在10號櫃臺,11號櫃臺叫號且2民眾已到11號櫃臺前張望,韵蘋仍不知。
3.欲請韵蘋練習公文,叫2次未回應,第3次叫她時,發現在打瞌睡。
4.練習公文:未將附檔Excel文件轉成ODF。
5.複習役男異動移資,未能在第1時間判斷兵表置放的地方,公文未簽擬辦、未編頁碼、未蓋騎縫章、公文本登記錯誤,公文系統忘記許多東西(字號、本文媒體形式、本別、正副本數)。操作停住時,輔導員詢問韵蘋:「在找什麼嗎?」,問第1次沒回應,問第2次才有回應,問原因?韵蘋:「沒聽到,不知道有人叫我。」14:25開始辦理,約15:20辦畢,所需時間明顯過長,告知本項作業已練習數次需改善辦理速度。
6.練習同時處理2位役男遷出移資作業,1位有於役冊註記,1位卻未於役冊註記,詢問原因,韵蘋:「因為抽過籤的役男就不需要註記役冊。」輔導員:「有同仁這樣告訴過你嗎?」韵蘋:「沒有。」再次告知不知道的部分需開口詢問,不可以擅自推測決定。
【6/26】
1.為讓韵蘋熟悉業務,請其他課室同仁扮成民眾協助模擬,過程中,未打招呼、未請就座,詢問出國事宜,未能清楚回答,未請求業務承辦人協助,輔導員在旁邊亦未即時開口請求協助,洽辦者詢問數次是否需拿護照到公所辦理申請,均未回答。
2.練習上網幫民眾申請「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因登打花費時間過久,致送出後原登打資料皆被清除,畫面空白需再重新登打執行,後因擔心民眾久候,改由輔導員幫該民眾辦理。並再次告知韵蘋需改善辦理速度。
3.練習替代役備役退役證明補發,辦理時間過長,導致民眾不耐煩,期間詢問補發原因及退役原因,民眾表示不滿多位員工同時在櫃臺及詢問事項,輔導員向民眾說明輔導新人及申請應提供事項未得諒解,直接1999申訴輔導員。
【6/27】
1.登打轉服志願役的志願服役記事資料,見韵蘋停住,詢問韵蘋未獲回應,再跟韵蘋說有什麼問題要告所我,韵蘋才回答。隨後見韵蘋處理一份疑似6/26處理過的志願役錄取名冊,輔導員詢問這一份資料昨天不是處理過了嗎?韵蘋均未回應。
2.辦理4份轉服志願役的戶役政系統志願服役記事,所需時間約3小時,時間明顯過久,且期間雖反覆確認,但仍有字號登打錯誤的狀況發生。
3.公文需函轉其他公所辦理,已決行,韵蘋發現未於擬辦處敘明擬辦事項,詢問輔導員,輔導員告知若已決行的話,就不能再加註擬辦,下次注意即可。隨後,同一問題,韵蘋又再詢問其他同仁及另一位輔導員。
4.處理志願役登錄作業時,輔導員詢問原承辦人是否教過此業務?韵蘋回答有,再問是否有做筆記,韵蘋回答有,卻翻找不到該筆記內容。
【6/17-6/28的學習問題】
1.不做筆記但卻不記得,不記得卻也不詢問:在教導當下需叮嚀才做筆記,下次操作時仍未做筆記,但也不記得;當操作時,忘了下一步,不會主動提問,輔導員詢問時無回應,等輔導員再提醒「即使忘了,也要告訴我,忘記了!」,才回答忘記了。
2.不必要確認的部分,反覆查看時間過長,打字速度稍慢。
3.太過專注自身,未能察覺週遭環境及與他人互動。
三、紀錄期間108年6月29日至108年7月11日(原處分卷第130-132頁)【7/02】
1.課長已告知韵蘋仍需練習櫃臺服務,即使手邊有工作仍應注意櫃臺叫號及服務民眾,下午櫃臺有民眾,韵蘋聽到叫號,轉頭看了一眼卻未到櫃臺,繼續處理手邊公文。第2位民眾到達時,韵蘋未聽到叫號,直到課長請她到櫃臺才去。
2.處理志願役公文,結束後輔導員詢問接下來要處理什麼?停住未回應。
【7/03】
1.公文忘記騎縫章、附件隨文裝訂?檔號錯誤(謄寫過的筆記本錯誤,原來的是正確)
2.櫃臺叫號仍然無反應。
3.兵役局來電告知未收到本所交換的報表,同仁詢問韵蘋,回答昨日已交換出去後,持續裝訂手邊的文件,經另一位輔導員發現不對勁,告知韵蘋不是昨日交換的報表,而是另一份報表時,韵蘋才知道情況,但之後沒有主動再詢問後續處理情形,顯示韵蘋未能掌握問題的情況及缺乏對事務的關心【7/04】檢查前兩天登錄的志願役資料,發現7/2登錄的5份字號錯誤,經詢問另一輔導員表示7/2發現錯誤時,已請韵蘋修改,但仍未修改。
【7/05】
1.複習役男遷出異動移資遷入地區公所回文後處理作業,只記得處理公文,忘記須登註戶役政系統除管役政異動記事作業(6/10學習過、6/19複習過也有同樣情形,當時輔導員已提醒其改進)。經告知需於戶役政系統除管役政異動記事作業,韵蘋翻找筆記本,仍找不到除管役政異動記事的筆記。登註時忘記登文號、告知需登打文號後,文號卻打錯。
2.志願留營重複登註2筆同樣的記事。6月開始已練習數次的作業,仍出現錯誤,韵蘋目前仍無法獨立順利完成作業。
【7/08】
1.後備軍人遷入列管編號(每日執行作業)漏打(7筆漏1筆)。
2.役男遷入處理時間久(16:17-17:09)。公文附件處理、發文日期(翌日發文)未依實際狀況變更。
【7/09】
1.早上未主動到櫃臺,下午輔導員請韵蘋櫃臺練習,民眾臨櫃時會說你好,但仍未主動詢問民眾洽辦事項,都是民眾主動說要辦理的項目(連續4個民眾皆如此),輔導員再次告知韵蘋需主動開口詢問。
2.韵蘋接獲民眾電話,輔導員聽到韵蘋回答要驗畢業證書或寫切結書,因該項業務截止日期已過(提早入營的驗畢是7月5日止),於是請韵蘋將電話轉給輔導員回答,役男告知已申請儘早入營,也來所寫過切結書,現在拿到畢業證書了,是否需要再拿來公所?輔導員詢問韵蘋知不知道民眾的需求?韵蘋表示知道,輔導員:「知不知道驗畢到何時結束?」韵蘋:「7月5日」,輔導員:「為何截止日期已過,還回答民眾要驗畢業證書或寫切結書?」韵蘋:「因為要補交畢業證書。」(和業務承辦人確認並不需補交)。輔導員:「是誰告知需要的?」韵蘋:「可能是我搞混了。」輔導員告知若在不需要民眾來所的情況下卻請民眾來的話,可能會引起民怨,務必特別留意,若不清楚的話,要確認後再回答。目前韵蘋對部分業務一知半解,且還不能掌握應該詢問相關業務承辦人的狀況,在面對民眾諮詢時,容易依自身記憶及推測回覆,韵蘋目前仍無法處理民眾諮詢。
3.叫號未聽到,輔導員辦理完畢後,詢問韵蘋怎麼沒到櫃臺?韵蘋說:「真的沒聽到。」而後再一次叫號,輔導員見韵蘋仍坐在座位未察覺,於是呼叫韵蘋,韵蘋才到櫃臺,詢問韵蘋「還是沒聽到叫號嗎?」韵蘋:「反應比較慢。」輔導員:「因為看你沒有任何反應,才出聲叫你。」韵蘋未回答。韵蘋仍處於專注於自身,難以察覺周遭環境的狀態。
【7/11】
1.修改後備軍人遷入列管編號欄位時,打到籤號欄位,同仁察覺告知並請韵蘋修正。(每日執行的作業)
2.7月10日課長告知韵蘋,因為7月11日很多同仁公差外出人力不足,要請韵蘋幫忙接電話。前面座位同仁的電話響(該同仁不在),韵蘋有聽到,未於第一時間代接,而是先轉頭看其他同仁,隨後電話由其他同仁代接。
3.櫃臺洽辦民眾告知要辦理補充兵,輔導員詢問韵蘋是否知道家庭因素補充兵是誰的業務。韵蘋表示知道,但該同仁電話中,輔導員告訴韵蘋要告知民眾承辦人電話中並請民眾稍等,待業務承辦人通話結束後,要請承辦人到櫃臺處理。韵蘋未注意到承辦人通話已結束,經輔導員提醒後,韵蘋轉身一直看承辦人卻未出聲呼叫,直到承辦人發現並問怎麼了?韵蘋仍未開口告知承辦人,最後由輔導員請承辦人到櫃臺處理。
四、紀錄期間108年7月12日至108年7月28日(原處分卷第134-135頁)【7/15】役男遷入作業仍有些錯漏(戶役政及公文登註不完整),經輔導員提醒後改善。(此項業務已練習過數次,卻仍有錯誤)【7/18】
1.役男遷入接獲兵籍表移資後回文給遷出地,戶役政系統應列印的是「役男異動管理通知單」(系統預設選項),韵蘋卻選擇列印「僑民役男異動管理通知單」。(此項業務已練習過數次,卻仍有錯誤)
2.韵蘋接獲役男電話詢問9月底才畢業的緩徵問題,直接請役男找學校處理。輔導員詢問韵蘋是否查詢役男目前狀態,韵蘋表示沒有,再問是否知道是哪位役男來電,韵蘋表示沒有問。輔導員透過查詢來電號碼回撥給役男,了解到役男為應屆畢業生,但延畢到9月底,因為畢業之後還有其他規劃,希望到明年2月以後再入營,輔導員告知役男可以申請延緩入營。韵蘋未能確切了解民眾的需求,只就目前得知的片段資訊回答民眾。
【7/22】
1.兵役局來電,韵蘋代接電話,電話中有說基本招呼語,但對方告知要找輔導員時,韵蘋停頓了一下才轉接,因對方覺得有點奇怪,於是告知輔導員並詢問剛剛接電話的人是誰。
2.韵蘋辦理補發替代備役證明書,已完成列印申請書及證明書,準備拿到7樓蓋關防,但同時有一待發公文尚未處理完成(當日發文須於下午4點30分前完成,而當時已經4點25分),另一輔導員提醒韵蘋需於時限內發文,韵蘋拿著要去蓋關防的申請書及證明書回座位處理公文,讓民眾在櫃臺等待。輔導員發現後,請韵蘋先去蓋關防並幫忙處理公文,輔導員告知日後這種狀況可以請替代役或其他同仁協助處理蓋章事宜,不可擱置讓民眾空等,逕自處理其它事情。
另,輔導員詢問韵蘋該公文是否已完成作業可以發送?韵蘋表示可以,但輔導員發現附件涉及個資,卻未選擇限制開放亦未將紙本公文函列印出來。(公文系統操作,已練習數次,但仍不熟悉且速度較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