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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孔家龍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邱豐光(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寄存於豐原郵局,並經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原告簽名領具行政文書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