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鍾安竑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吳鎧任 律師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 表 人 熊厚基(司令)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 代理 人 賴秋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間退伍事件,教育部以民國105年3月9日臺教學(一)字第1050030721號令核予原告大過2次懲罰,為本件原處分合法有效之前提事實,由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16號審理中,因本院認上開行政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16號判決「上訴駁回」終結確定,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