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韻如(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複 代理 人 宋雲揚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未依規定申報所屬勞工楊玉瑩(下稱楊君)等26人在職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前經被告以106年12月11日保退二字第10660293620號函,請原告於107年1月5日前改善在案,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申報楊君等26人提繳勞工退休金,業經被告以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核處8次罰鍰處分後仍未改善,乃依同條例第49條及第53條之1規定,以108年6月17日保退二字第1086013225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整,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認其無管轄權,以109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審理。
三、經查,本件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被告係認原告未申報楊君等26人提繳勞工退休金,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核處8次罰鍰處分後仍未改善,乃以原處分處原告罰鍰6萬元整,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然原告與楊君等26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業經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否,刻正由臺北地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而本件原告與楊君等26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之情事,尚須以上開民事案件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