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原 告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志宏原 告 馬來西亞商馬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天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複 代理人 林伊柔 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謝佳琪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駱建廷 律師李維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於109年12月9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