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8號原 告 凱庭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素雲(董事)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訴訟代理人 何靜宜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實際負責人(即李素雲)所涉犯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事件業於111年3月30日終結,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原告陳報在案(見本院卷第207至217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