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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5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史晏瑄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蘇意淨 律師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林智堅(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楊惠婷呂家緯輔助參加人 華夏金城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彭照威

參 加 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代 表 人 胡志彊(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民國105年12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501792481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綠地用地、住宅區為醫療用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商業區、綠地用地及住宅區)(配合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兒童醫院及公共住宅)」及「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東側地區)細部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綠地用地、第1種住宅區為醫療用地、第2種商業區(附)、綠地用地、道路用地及第1種住宅區)(配合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兒童醫院及公共住宅)案」,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639-3、6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位於上開計畫範圍內,劃定為醫療用地,並擬設置為兒童醫院,容積率為250%。被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於106年2月,辦理「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

(BOT)案」(下稱系爭BOT案),由參加人於106年6月得標。嗣為配合參加人向被告申請兒童醫院容積率調增,被告以108年1月7日府授衛企字第1070029025號函、108年2月1日府授衛企字第1080022548號函同意,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擬定「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配合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下稱系爭主要計畫)暨「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東側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下稱系爭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為將系爭土地容積率提高為450%。並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系爭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系爭主要計畫嗣經內政部以108年11月15日內授營都字第1080820357號函核定;系爭細部計畫則經被告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3月29日第267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被告遂據以108年11月20日府都計字第1080173640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發布實施系爭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原告不服上開108年11月20日公告系爭細部計畫部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BOT案之投資興建營運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應撤銷系爭公告發布實施之系爭細部計畫,參加人依據變更後系爭細部計畫執行前開BOT案興建營運之權益將受影響,足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亦經本院於109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詢問本件當事人之意見,使其等有表示意見之機會(已定109年9月3日下午4時0分於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