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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楊文禮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李德玲蔡雨臣

參 加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瑞成(臨時管理人)

參 加 人 林天得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林天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廣播公司)前以履行民事確定判決為由,依廣播電視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向被告申請許可原告持有的主人廣播公司30萬股股權轉讓予股東林天得。經被告民國109年3月25日第902 次委員會議決議後,以109年4月1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646980 號函許可主人廣播公司的申請,准將原告持有的主人廣播公司30萬股股權轉讓予林天得(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經訴願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主人廣播公司及林天得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主人廣播公司及林天得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