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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麗生(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