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葉智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