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鄧雅謙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 表 人 陳維練(代理檢察長)訴訟代理人 張妙如
施瑩惟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1年1月19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