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松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