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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郎麗娜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696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該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並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憲裁字第1692號裁定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遠洋漁業條例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