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0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林卉穎法定代理人 林翊軒

蘇妍庭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萬哲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現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告提出107-108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有關遴聘、出缺遞補的簽呈,以及委員專業背景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0條規定等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