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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0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8號原 告 高國清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緣原告前於107年11月1日向臺北市北投區農會(下稱北投區農會)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經該農會轉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審查結果,以原告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年資合計13年352日,未滿15年,於107年12月22日以保農福字第10776279080號函復原告,自107年11月起按月減半發給老農津貼新臺幣(下同)3,628元,並說明如無其他排除事由,俟原告農保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之當月起,即按月發給老農津貼7,256元。嗣勞保局重新審查,以原告至108年12月農保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於109年1月21日以保農福字第10976006250號函原告,自108年12月起按月發給老農津貼7,256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其於107年11月7日年滿65歲,且農保年資滿23年,目前僅領取一半,少掉15個月金額云云,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依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270元(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未記載其計算依據);倘依其主張遭減半發給15個月,以半數金額3,628元計算,亦僅為54,420元,並未逾40萬元,是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