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陳煒仁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蘇貞昌(院長)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曾芸玲張矞婷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原有臺北市萬華區(○○○區○○○段2小段79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OOO巷O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係位於被告興辦龍山區(現為萬華區)老松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77年5月2日台(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下稱系爭函文一)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原告於78年3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原告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存所,並經原告於83年6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嗣原告以108年9月17日書面說明本案分別於77年及80年發給補償費主張徵收失效,復以同月19日書面補充說明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提存違反應於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之規定等語。經內政部108年10月23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91次會議決議「應無徵收失效」在案。經被告108年11月4日院授內地字第0000000000函(下稱系爭函文二)略以:「……陳煒仁君為貴府辦理老松國小擴建工程,徵收其原有貴市○○區○○段2小段79地號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面積0.0077公頃,主張徵收失效1案,經核應無徵收失效……。」並經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1日府地用字第1080093648號函轉知原告。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臺北市政府為系爭土地之需地機關,就本件土地徵收之公告及補償等業務執行,至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及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