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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陳岷琨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益昌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詹榮鋒(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林建勇鄒佳宏

參 加 人 魏詠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詠蓁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魏詠蓁為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509地號土地(下稱申請基地)所有權人,為向被告申請建造執照,遂委託訴外人省聯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指定建築線,及認定位於申請基地西側之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1段132巷路段(自北84線5K+660處為起點至申請基地前路段0k+000至0k+224.40處路段,下稱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經被告審查認定系爭巷道為民國107年8月8日修正前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乃以106年11月22日新北工養字第10636563731號公告建築線指定圖,自106年11月28日起公告30天,續以107年1月29日新北工養字第1073604556號函(下稱原處分)認定系爭巷道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而原告所有同段52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位於經原處分認定為現有巷道之系爭巷道內,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認定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之部分。而參加人魏詠蓁為原處分認定系爭土地部分為現有巷道之申請人。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命魏詠蓁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