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瑞祈(董事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體育署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