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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瑞祈(董事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體育署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有關體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