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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5號抗 告 人 洪銘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等間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