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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少康(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