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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3號原 告 林琇譁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代 表 人 吳廣莉(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劉世民

韓鐘達王志強

參 加 人 陳青旭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陳祖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