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7號原 告 傅重興等84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 代理 人 楊翕翱律師輔助參加人 金門縣政府代 表 人 楊鎮浯訴訟代理人 楊恭俊
陳庭維李志澄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11年7月14日上午11時0分許在本院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