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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7號原 告 俞榮麟

周正華淳子容劉英敏張利民張慧敏鄧江宜彭吉達王秀玫李可沁温世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 律師

游孟輝 律師朱敬文 律師被 告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楊嘉欽(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何宇倫

張國輝

參 加 人 黃佳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佳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向被告申請就其等坐落於宜蘭縣○○市○○○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宜蘭段坤門小段16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宜蘭縣○○市○○路○○巷○○○號、泰山路26巷臨17號、三清路11之1號、泰山路26巷臨19號、三清路7號、三清路3號、三清路9號、三清路11號、泰山路26巷臨14號、泰山路26巷臨22號及泰山路28巷臨2號)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設定登記,經被告以108年11月25日宜地補字第001143號、同年12月3日宜地補字第001162號、第001155號、第001163號、第001156號、第00157號、第001147號、第001159號、第001161號、第001153號、同年11月27日宜地補字第001151號補正通知書通知其等於收受後15日內補正相關事項,惟其等逾期未補正,經被告以109年1月31日宜地駁字第000026號、第000027號、第000028號、第000029號、第000030號、第000031號、第000032號、第000036號、第000038號、第000039號、第000035號等駁回通知書予以駁回申請在案。原告不服上開駁回通知書,經訴願為宜蘭縣政府予以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兩造爭點即在於前開建物在所坐落之系爭土地上有無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設定登記,因系爭土地現為黃佳祺所有,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者,黃佳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黃佳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