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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簡上再字第 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簡上再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國精相 對 人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 表 人 劉美慧(校長)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聲請人係相對人會計室組員,前因任用事件,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民國107年2月27日107公審決字第20號復審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駁回而提起上訴,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系爭任用事件)。聲請人於108年9月11日向相對人申請系爭任用事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因公涉訟輔助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下稱系爭申請),經相對人認定聲請人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及相關函釋,以108年10月9日北市港工人字第1086010460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為申請。聲請人不服,遞經保訓會復審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駁回確定(下稱前確定判決)。聲請人猶不服,主張前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就前開條項第1款事由部分,以110年8月31日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另就主張前開條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則於同日裁定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確定在案。聲請人乃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就前開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定部分,聲請人業已表明另向該庭具狀補充理由中,本件僅針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卷第41頁之書狀)。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4編至第6編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5條第1項及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事件,並無涉審級不同法院就同一事件先後為裁判之問題,自無須準用同法第275條第2、3項規定,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專屬於本院管轄,先予敘明。

三、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83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比對原確定裁定第2頁倒數第2行及聲請人110年6月28日聲請再審狀第4頁第2行所載,可知鈞院對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如何適用係屬無知,又鈞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辯論庭係以「與訴訟聲明無關之卷證不得引用」,不當釋明權行使下裁判,且鈞院拒絕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拖延至最高行政法院再審時才交付,且另有臺北地檢署調查是否有行使偽造文書,致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53號遲遲無法裁判,在在證明鈞院確定裁判、再審裁定對本件法條適用,以及所確定之事實存有成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等語。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之理由,無非係重複陳述不服前確定判決之實體理由,然就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認定,究竟有如何合於其所指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並未具體敘明,以原確定裁定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而言,聲請人所執證物是否漏未斟酌等實體爭執事項,更與再審之訴不合法之結論不相干。是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摘原確定裁定如何具有所主張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其餘實體爭執事項,即毋須審究,亦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