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蘇文儀
施文燕蘇詩清被 上訴 人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陳章賢(代理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章賢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示,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林志堅,嗣於民國111年7月8日辭職而變更代表人為陳章賢(代理市長),此乃經被上訴人於其網站公布而為公眾周知之顯著事實。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章賢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