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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簡抗再字第 1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再字第16號聲 請 人 賴金華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第1項及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再審亦準用之。

二、緣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職業病失能給付之爭議,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嗣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就所提聲請再審部分,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駁回;就所提再審之訴部分,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後,該院以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聲請人仍未甘服,又對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仍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嗣聲請人陸續以不服前一次之本院駁回裁定,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就最近一次即本院110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0年7月7日至郵局領取原確定裁定,本件再審之聲請於郵局通知法院時間5日加上再審時間30日內提起,程序合法。聲請人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第3條第2項、第21條、第21條之1、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第11條、第1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1款或第13款或第14款及第274條、第276條、第277條及第283條等規定,再審有理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優於任何刑法,保障弱勢職災勞工權益,始符合公益性等語。

四、本院查:

(一)按「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1、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採郵務送達方式,由郵政機關郵寄至聲請人陳報位於彰化縣○○鄉之地址,因未能會晤聲請人及其他得收受郵件之人,於110年6月17日依法寄存送達於永靖郵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確定裁定卷第181頁),依前揭規定,原確定裁定經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之日起,經10日即於110年6月27日即對聲請人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依此,聲請人不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應自110年6月28日起算。聲請人住所地在彰化縣,依司法院發布之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之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9日,核計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期間至110年8月5日(星期四)屆滿。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9日始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本院收文戳於聲請再審狀足憑(本院卷第11頁),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顯已逾期,且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前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7月7日收受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程序合法云云,並無可採。

(二)又聲請意旨所載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前訴訟程序所為主張而為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所不採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亦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已逾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且未提出有何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亦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勞保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