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簡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周應龍上列抗告人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0年9月6日110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0年9月6日110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抗告不合法之情形;茲經審判長於110年11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0年11月22日送達在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等附卷足憑;是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