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他字第22號原 告 吳鈴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他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或補繳不完全,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