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 告 摩里莎卡部落會議兼 代表 人 楊立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 律師(法扶律師)
林韋翰 律師(法扶律師)馮鈺書 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
陳廣祐 律師
參 加 人 馬里巴西部落代 表 人 鍾文榮
參 加 人 馬太鞍部落代 表 人 周錦次
參 加 人 大加汗部落代 表 人 朝金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里巴西部落、馬太鞍部落、大加汗部落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㈠緣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下稱萬榮鄉公所)於民國107年9月3日
以萬鄉文字第1070015472號函檢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申請召集部落會議議決萬里水力發電計畫(下稱系爭計畫)公告及計畫書予萬榮村辦公處及明利村辦公處,請2村辦公處協助張貼於公佈欄並廣為宣導周知,說明略以:萬榮鄉公所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定計畫同意事項之關係部落範圍為花蓮縣○○鄉○里莎卡部落(1至8鄰)及明利村大加汗部落(6至8鄰)等2部落,關係部落於該案公告張貼後2個月內未就該案召集部落會議,或2個月未成立部落會議致不能召集者,該所得依申請人之申請為代行召集等語。嗣明利村大加汗部落、馬太鞍部落及馬里巴西部落(下合稱明利村三部落)共同召開部落會議,皆對萬榮鄉公所認定之關係部落有異議,萬榮鄉公所乃以107年12月24日萬鄉文字第1070022480號函請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協助關係部落之認定,嗣被告以108年1月4日原民土字第1070079719號函復萬榮鄉公所,建議馬太鞍及馬里巴西部落(明利村1至5鄰)等2部落納入關係部落。
㈡萬榮鄉公所旋以108年1月11日萬鄉文字第1080000332號函,
再次檢送台電公司申請召集部落會議議決系爭計畫公告及計畫書予萬榮村辦公處及明利村辦公處,請2村辦公處協助張貼於公佈欄並廣為宣導周知,說明略以:萬榮鄉公所依諮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定計畫同意事項關係部落範圍為萬榮村摩里莎卡部落(1至8鄰),明利村馬里巴西部落
(1至2鄰)、馬太鞍部落(3至5鄰)、大加汗部落(6至8鄰)等4部落等語。嗣摩里莎卡部落對上開關係部落之認定有疑義,萬榮鄉公所乃再以108年2月11日萬鄉文字第1080001859號函請被告協助認定系爭計畫之關係部落。被告於108年7月12日召開「108年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爭議事項審議小組第一次研商會議」後,於108年10月15日以原民土字第10800639201號函(下稱被告108年10月15日函)檢送前開會議之會議紀錄給萬榮鄉公所,並請該所參酌會議結論續行後續事宜。萬榮鄉公所乃以108年10月18日萬鄉文字第1080018077號函轉上開會議紀錄給摩里莎卡部落、明利村三部落等4個部落會議,副本並函知各部落會議主席等。
㈢嗣萬榮鄉公所以109年1月10日萬鄉文字第1090000398號函請
上開4個部落會議,就系爭計畫同意事項案,召開部落會議行使同意權,其說明略以:該所依諮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認定台電公司申請召集部落會議議決系爭計畫同意事項關係部落範圍為萬榮村摩里莎卡部落(1至8鄰)、明利村馬里巴西部落(1至2鄰)、馬太鞍部落(3至5鄰)、大加汗部落(6至8鄰)等4 個部落,該同意事項案業於108年1月11日至108年2月9日止公告於該所、萬榮村辦公處、明利村辦公處及大加汗部落聚會所等4處公佈欄供民眾參閱等語。原告不服被告108年10月15日函,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6日以院臺訴字第1100173207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決定,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認被告為認定關係部落之權責機關,其108年10月15日函認定關係部落包含受系爭計畫影響輕微之明利村三部落,損及摩里莎卡部落自主決定之權利,嚴重影響該部落之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乃訴請撤銷被告108年10月15日函及訴願決定。是本院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馬里巴西部落、馬太鞍部落及大加汗部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