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羅雨柔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民宿管理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在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停止執行,應由本案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以108年9月11日府旅觀字第108011544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訴外人即參加人賴錦葉申請就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路○號房屋登記為「知秧之宿」之民宿登記,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14號(下稱本案訴訟)判決撤銷原處分,相對人對本案訴訟判決不服,業於110年1月19日(本院收文日)提起上訴,而發生移審之效力,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收文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聲請人於110年1月26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狀,經本院函詢其真意,聲請人以同年5月6日(本院收文日)行政訴訟陳報聲明狀,陳明請求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原處分。則依前揭說明,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