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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再字第 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再字第73號再 審原 告 於東鯤(即於東鯤等3人之被選定當事人)再 審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2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3項)依第273條第2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1項期間自解釋公布日起算。」「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第276條第1項、第3項及第2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經本院民國107年8月1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82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以108年5月24日108年度裁字第78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請意旨略以:再審原告係於110年9月11日閱報看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8號解釋就一罪二罰宣告違憲。而原確定判決審認再審被告以106年5月5日國政眷服字第1060004141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其申辦權益承受、註銷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終止眷舍使用借貸關係並收回房地等處分,尚無違誤,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然原處分記載再審原告違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又記載違反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貳之十七規定,明顯為一罪二罰,違反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揭櫫之一罪不二罰原則,應予撤銷。再審原告乃於110年9月23日對110年度聲再字第165號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再審書狀,迄至111年1月26日均尚未分案,遂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2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三、經查:㈠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係於110年9月10日公布,是再審原告

以該解釋為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解釋公布日起算30日,至110年10月12日(星期二)即告屆滿(原至110年10月9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10月10日為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一補假日,故順延至10月12日),而再審原告遲至110年12月2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本院總收文戳印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1頁),顯已逾期。

㈡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意旨:「……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

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意旨:「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193號解釋應予補充。」足見,須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並經解釋為牴觸憲法的聲請事件及該聲請人以同一法令聲請解釋之各案件;暨其他人在該解釋公布前,業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且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合併辦理之各案件,始可在該確定判決後,據該司法院解釋提起再審之訴。

㈢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係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

定,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失其效力。而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2項及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貳之十七等規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無涉,亦即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並非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2項及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貳之十七等規定宣告違憲;且原確定判決並非再審原告據以聲請,並經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審理之聲請事件,亦非再審原告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所提出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合併辦理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要件即有未合。是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