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再字第73號抗 告 人 於東鯤(即於東鯤等3人之被選定當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