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528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鄭 凱 文法 官 黃 莉 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