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抗告人即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4日110 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應徵收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