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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 請 人 邱德修相 對 人 邱蘭筑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上 一 人代 表 人 陳寶餘(司令)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5日109 年度聲再字第872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僅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以聲請再審之方式推翻該確定裁定之確定力。是以,無論當事人係以抗告或異議之名義,凡對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當事人係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依同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1日(本院收文日期)以「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0.2.25109 聲再

872 號裁定提出異議狀」(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對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872 號裁定提出異議,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對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872 號裁定聲請再審,而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應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