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黃璧枝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4、125號案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4、125號案件合議庭陳心弘、高維駿、郭銘禮等3位法官迴避,惟查該2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裁定駁回,有該2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4、125號案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猶於110年11月26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該3位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至於楊得君、周泰德、彭康凡等3位法官,並非本院110年度聲第124、125號案件之承審法官,聲請人聲請後3位法官廻避,亦非有據,應併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