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號抗 告 人 連振逢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為必要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