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原 告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代 表 人 王傑原 告 廖宜軍等336人(如附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 表 人 杜微(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終結準備程序在案,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