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廖宏明 律師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白麗真為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係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112年1月12日判決。茲因本件訴訟程序於原告112年2月6日提起上訴後當然停止,在此之前,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112年1月16日變更為白麗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