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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 告 林茂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代 表 人 周志宏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 住同上

陳俊榮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退休給與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民國110年9月29日部訴決字第111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年4月13日台管業三字第1101574354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裁定,認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與原告另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另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年訴字第1號受理)有先決問題情形,遂命於前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前開行政訴訟經上訴後,已於111年12月29日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351號判決確定,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退休給與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