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 告 胡海波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鐘景琨(署長)上列當事人間瀆職等事件,原告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田寮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瀆職
裁判日期: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