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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鐘培(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 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呂國平

陳旭洋李元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11月9日』申請換發……」應更正為「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5月5日』申請換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緣原告就其經營之『緯來戲劇台』、『緯來育樂台』等2頻道(以下合稱系爭頻道)因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將屆期,於民國『110年5月5日』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是主文所載「110年11月9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10年5月5日」。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