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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 告 楊宗霖被 告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艾蕾(主任)訴訟代理人 黃彩雲

李明怡楊恕寒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張文馨

參 加 人 楊詠超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右昌為輔助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輔助參加人之代表人原為花敬群,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判決:「一、確認原處分違法。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裁判書並於112年2月23日送達輔助參加人,惟輔助參加人之代表人業於本件宣判前之112年1月31日變更為林右昌,有總統令可稽。因原告於112年3月10日(收文日)已具狀聲明上訴,揆諸首揭規定,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