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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號原 告 謝姬雪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律師

陳明彥律師謝孟釗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林俊傑劉駿成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徐國勇依序變更為花敬群、林右昌,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林右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8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未提起上訴,業於112年1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該行政訴訟判決影本及案件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居留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