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001003號原 告 福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正良(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被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呂玉枝(局長)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複 代理 人 駱建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吳典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