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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 告 郭月娥被 告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施乃仁(主任)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唐炳煌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代 表 人 黃群(總隊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北市○○區○○段0小段37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原測量大隊,民國94年9月6日與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整併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下稱土地開發總隊)於辦理「108年度地籍線與建築線疑義清理作業暨不同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作業」,經會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現場會勘、查調相關圖籍資料及現場檢測資料結果,發現系爭土地登記面積與計算面積相較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經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認係原測量大隊於66年間辦理重測時,就同區段374、384、385及386地號等4筆土地面積計算有誤,於76年間辦理逕為分割及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同年間辦理合併時均未發現錯誤,致合併後面積計算亦有誤,屬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且有原始資料可稽,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該局遂以110年3月25日北市地發字第1107012345號函囑被告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事宜,經被告以110年大安字第036990號登記案(下稱原處分)辦竣面積更正登記,並函知含原告在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土地開發總隊為辦理系爭土地「108年度地籍線與建築線疑義清理作業暨不同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作業」之執行機關,並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據執行結果函囑被告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之原處分,就本件詳細測量作業程序過程及內容,土地開發總隊之意見,事關本件事實關係及法律關係之判斷,本院認有命其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