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宜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